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凉山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

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,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,是指我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,是指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规定,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、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。

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执行。

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,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。行政机关从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,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;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,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。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,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政府网站,利用统一部署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信息,并在国家档案馆、公共图书馆、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、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。

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,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核按照《凉山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》执行。

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,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、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、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。

第十条 教育、卫生健康、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环境保护、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,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、获取的信息,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。  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
主办单位: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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